上一篇 |7万字, 农业部寻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建议
农业部网站第二十六, 兽医局发布了《兽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条例 (修订版) 》信函。其中,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修订版) 》涉及13章286稿内容, 包括一般原则、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厂房和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 验证和验证, 文件管理, 生产管理,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产品销售和召回, 自检, 附件。
另一附录, 涉及无菌兽药, 15 章, 81 条, 无菌兽药6章 42, 兽药7章 68, 原料11章 50, 中药制剂8章 40, 计算机系统6章 24,确认和确认10章 52, 兽药包装材料12章80。
以下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修订版) 》摘录的原始内容。
《兽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修订版)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规范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的, 以规范兽药生产质量。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兽药生产中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确保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兽医药品的稳定生产。
第三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范, 坚持诚实守信,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确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 并系统实施对兽药安全、有效、质量控制的所有要求。生产、控制、发放、贮存、销售兽药的过程, 确保兽药生产符合注册要求。
第五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达到既定的质量目标, 不同层次的员工应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六企业提供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目标的要求。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七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同时建立完整的档案体系, 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八质量保证体系应确保:
(a) 兽药的设计和开发体现了本规范的要求;
(二) 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 明确的管理责任;
(四) 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要求;
(五) 中间产品有效控制;
(六) 执行审定和核查;
(七) 生产、检验、检查和审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八)每批由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批准的产品均可发布;
(九) 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兽药在储存、销售和随后的运作过程中的质量;
(10) 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应当按照自我检查的实践定期进行审查。
第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a) 制定生产过程, 系统地审查和证明其可持续和稳定的产品生产, 满足要求;
(二) 对生产过程及其主要变化进行了验证;
(三) 配备所需资源, 包括至少:
1. 具备适当资格和培训的合格人员;
2. 适当的厂房和空间;
3. 适用的设施、设备和维修支助;
4、正确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 批准的程序和操作程序;
6. 适当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四) 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来制定作业程序;
(v) 经营者已接受训练, 并能按照经营规则正确运作; 及
(六) 应记录整个生产过程, 并对偏差进行调查和记录;
(七) 批次记录、销售记录和电子可追溯性代码信息应能够跟踪产品的完整历史, 并妥善保存和获取;
(八) 降低兽药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 建立兽医药品召回制度, 以确保已召回任何一批产品;
(10) 调查兽药投诉的原因及质量缺陷, 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投诉和质量缺陷复发。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文件系统和抽样、检验, 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 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i) 应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训练有素的人员, 以便有效和可靠地开展所有有关的质量控制活动;
(b) 对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检验、检验和产品稳定性检查, 如有必要, 应已批准作业程序, 环境监测, 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iii) 获授权人员须按照订明方法、样本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包装制品及制成品;
(iv) 测试方法须予验证或确认; 及
(五) 应记录抽样、检查和检查, 并对偏差进行调查和记录;
(vi) 材料、中间产品、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 并记录在案;
(七) 材料和成品应有足够的保留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或检验, 最终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但最终包装容器的成品除外。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应使用相同的材料和结构的市场模拟包装。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二质量风险管理是利用前瞻性或回溯性方法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批准的系统过程。
第十三条应评估产品质量风险, 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水平一致。
第三章组织和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适合兽药生产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 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可以另行设置。
第十六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活动, 并负责审查与本规范有关的所有文件。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派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具备适当的资格 (包括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各部门的责任和每篇文章应明确界定。不得省略该员额的职责, 并应明确规定重叠的职责。没有人应该承担太多的责任。
所有人员应清楚了解自己的职责, 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要求, 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包括服务前和持续培训。
第十八项责任通常不交给他人。在需要委员会的情况下, 可将其职责下放给具有相当资格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主要人员
第十九关键人员应为企业专职人员, 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
负责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的人员不得兼营。应建立作业程序, 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企业主和其他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兽药质量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了确保企业的质量目标和兽药的生产符合本规范, 企业所有者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规划、组织和协调, 并确保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生产管理领导
(a) 资格:
生产管理主管至少具有药学、兽医科学、生物学、化学等方面的学士学位 (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至少三年以上兽药或制药行业工作经验。生产和质量管理, 包括至少一年的兽药或制药生产管理经验, 已收到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 主要职责:
1. 确保根据批准的程序条例生产和储存兽药, 以确保兽药的质量;
2. 确保严格执行与各种作业程序有关的生产作业;
3. 确保批次生产记录和批次装箱记录由指定人员审核, 并送交质量管理部;
4. 确保工厂和设备的维护, 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核查工作;
6. 确保与生产有关的人员接受必要的服务前和持续培训,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质量管理人员
(a) 资格:
质量管理主管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化学或其他相关专业 (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学士学位, 至少有五年的兽医经验或制药生产和质量管理, 包括至少一年的兽医或药品质量管理经验, 并对所生产产品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
(二) 主要职责:
1. 确保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包装产品符合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 确保成品符合质量标准;
2. 确保在产品发布前完成批记录的审核;
3.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测试;
4. 批准质量标准、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程序;
5. 审查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化;
6. 确保对所有重大偏差和测试结果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
7. 监督设备维护保养, 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8.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验证或核查工作, 审查和核准对方案和报告的审定或核查;
9. 确保完成自检;
10. 评估和批准材料供应商;
11. 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及时、正确地进行调查和处理;
12. 确保产品评审计划的持续稳定, 提供稳定的检验数据;
13. 确保完成产品质量的评审和分析;
14. 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经过必要的服务前和持续培训,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三节培训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者特殊人员负责培训管理, 应当批准培训项目或者计划, 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二十四是兽药生产, 质量与全体人员相关的培训, 内容应符合岗位要求。除了对本规范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培训外, 还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 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效性。检查员还应取得省级以上兽医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培训证书或兽药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高风险操作领域 (如: 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敏性接受材料生产区) 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程序, 尽量减少兽药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和人员。
第二十七人员卫生操作程序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和人员着装有关的内容。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则的执行。
第二十八企业应健全人事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在担任职务前应进行体检,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避免因表面上有伤口、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兽药的疾病而直接接触兽药。
第三十访客和未经训练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 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入, 应先对个人卫生、敷料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进入生产区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着装。磨损的选择、风格和方式应适应工作服所要求的工作水平和空气洁净度。
第三十二、进入清洁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佩戴饰物。
第三十三生产区, 贮存区应禁止吸烟和食品, 禁止储存食品、饮料、香烟和非食品物品等个人物品。
第三十四经营者应当避免与兽药直接接触, 直接接触兽药、包装材料和裸露双手的设备表面。
第四章车间和设施
第一节原则
第三十五本厂的场地、设计、布置、施工、改建和维护必须符合兽药生产的要求, 并应尽可能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错误, 最大限度地便于清洗、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应根据工厂和生产保护措施来考虑现场, 工厂环境应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材料或产品的污染风险。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具备清洁生产环境;工厂的地面、道路和运输不得污染兽药的生产;生产、管理、生活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 不得相互干扰;植物和植物的人的方向和物流应该是合理的。
第三十八条应妥善维护工厂, 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兽药质量。清洁或必要的消毒设备应按照详细的书面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工厂应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 确保产品质量的生产和储存及相关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第四十植物和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措施, 避免污染灭鼠剂、杀虫剂和烟熏药剂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一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入境。生产、储存和质量控制领域不应用作非当地工作人员的直接准入。
第四十二条在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的施工、改建后, 应当保存竣工图纸。
第二节生产区
第四十三要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工厂、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按照兽药的特点合理设计、布置和使用, 工艺流程及相应水平的清洁, 满足以下要求:
(a) 应根据兽药的特点、技术等因素确定工厂、生产设施和设备共享多种产品的可行性, 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二) 青霉素的生产, 如对兽药的高敏感度应使用相对独立的植物、生产设施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车厢应保持相对负压,排放到室外的废气应净化处理并满足要求, 排气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入口。如有必要使用停产车间分离其他产品, 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无残留物和测试后生产其他产品;
(三) 生产的荷尔蒙兽药必须使用单独的车间、生产设施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隔离;
(四) 应根据微生物的种类和性质分别生产兽医生物制品。在灭活前后, 应严格区分毒株和弱毒株、病毒和细菌、活疫苗和灭活疫苗的生产操作区和贮存设备, 并进行脱毒和解毒。生物安全等级兽医生物制品的生产与检验三保护要求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 上文第 (二)、(三) 和 (四) 项所使用的空气净化系统应予以纯化和处理;
(vi) 生产工厂不得用于生产对兽药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非兽医产品;
(七) 生产外部杀虫剂和环境消毒剂应使用独立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和设备, 严格与其他类型兽药的生产分开。
第四十四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 确保设备、材料、中间产品、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有序贮存, 避免不同产品的混淆和交叉污染, 或材料, 并避免在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中出现遗漏或错误。
第四十五条应根据兽药品种、生产经营要求及外部环境条件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 使生产区有效通风, 并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 确保兽药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i) 洁净区与洁净区及不同水平洁净区之间的差压应不少于 10%。如有必要, 各功能区相同的清洁程度 (操作之间) 也应保持适当的压力梯度, 并应表明该装置的压力, 并建立监测报警系统;
(b) 无菌兽药生产清洁区应符合 "无菌兽药" 附录中的要求;
(iii) 口服液体系统剂、口服半固态制剂和固体制剂, 由中草药提取物制成, 采用腔内药物 (如阴道制剂)、皮肤外用制剂 (如奶嘴浸渍、涂层等),为生产非灭菌兽药 (如兽医外科器械) 和最终处理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而进行的暴露工艺领域, 应根据要求设立"无菌兽药" 附录中的 D 级洁净区,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点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测措施;
(iv) 中药饮片生产的粉末、预混料和粉末可在一般生产区生产。
第四十六洁净区 (墙、底板、天花板) 的内表面应平整平整, 无裂缝, 界面紧密, 无颗粒脱落, 避免粉尘积聚, 便于有效清洗, 如需消毒。
第四十七条管线、工艺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照明设施、风口等公用设施的设计与安装应避免发生不易清洗的部件, 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域外维护。
直接与无菌兽药接触的干燥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予净化, 其清洁度和管道材料应符合相应洁净区的要求。
第四十八排水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尺寸, 并装有防止侵入的装置。
第四十九生产所用原材料的称量, 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进行。
第五十粉尘生产操作 (如干燥材料或产品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 应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扩散, 避免交叉污染, 易清洁。
第五十一条用于兽药包装的植物、区域, 应当合理设计和铺设, 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与区域内的许多包装线一样, 应该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二生产区域应根据功能要求提供足够的光照, 视觉操作区域的光照应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三生产区可以设置中间产品检验区, 但中间产品检验操作不能给兽医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存储区
第五十四储藏区应有足够的空间, 确保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有序贮存, 这些材料和产品将被检验、合格、不合格、返回或召回。
第五十五如果单独的隔离区用于储存要检查的材料, 应检查的区域应标明并限于授权人员。
不合格、退回、召回的材料、产品应当隔离保存。
如果使用其他方法而不是物理隔离, 则此方法应具有相同的安全性。
第五十六仓储区的设计和施工应确保仓储条件良好, 并有通风照明设施。贮存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 (如温度、湿度、光保护) 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并进行检查和监测。
第五十七易燃易爆危险品, 应当将废品存放在单独或独立的仓库中。有毒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应按照规定保存。
第五十八、高活性材料、产品、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安全区域内。
第五十九接收、分销、销售区域应当能够保护材料和产品免受外部天气 (如雨、雪) 的影响。接收区的布置和设施应确保物料在进入贮存区之前, 须在外部包装, 以便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贮存区须备有托盘及其它设施, 以避免物料及制成品受潮。
第六十一节对材料有单独的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生产要求。如果在其他领域或以其他方式取样, 则应该可以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二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符合无菌筛选、微生物限度检验和抗生素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实验室应到位。生物鉴定和微生物学实验室也应相互分离。
第六十三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期用途, 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并应将适当的区域用于样品的处理、保存和稳定检查以及保存记录。
第六十四特殊要求的仪器应设置专用设备室, 使敏感仪器从静电、振动、湿度等外部因素干扰。
第六十五、处理生物样品和其他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实验室动物房应与其他地区严格隔离, 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和动物专用通道。动物产品必须单独设置, 并配备单独的空气处理设施, 以及动物的特殊准入, 如果动物将用于生产兽医生物制品。
第五节辅助区域
第六十七休息室设置不影响生产区域、仓储面积和质量控制范围。
第六十八更衣室和卫生间应该方便人们进出, 并适应用户的数量。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区和贮存区直接相连。
第六十九维修室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域。清洁区内维修的备件和工具, 应放在特殊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设备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期用途, 应尽量减少污染风险、交叉污染、混淆和错误、操作方便、清洁、维护, 如果必要, 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一条应根据设备和记录的使用程序, 建立设备的使用、清洗、维护和维护的操作程序, 以确保设备的性能。
第七十二主要生产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衡器应设置设备档案, 包括: 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规格、设备图纸、备品备件清单、安装地点和施工图纸, 以及维护维修保养的内容和记录, 验证记录, 事故记录。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三生产设备, 避免对兽药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直接接触兽药生产设备表面应平滑、平滑、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兽药不得发生化学反应、吸附兽药或释放物质兽药。
第七十四生产、检测设备性能, 参数应能满足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 符合兽药产品实施电子溯源管理的需要, 并应配备具有适当的量程和精密称量仪器、测量、仪表和仪器仪表。
第七十五条应选择适当的清洁和清洁设备, 防止这种设备成为污染的源头。
第七十六设备使用的润滑剂和冷却剂不得污染兽药或容器, 与兽药接触的部位应当使用食用级或等效润滑剂。
第七十七生产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保养、分销和报废应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 设立专用专柜进行保管, 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节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七十八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应有明确的操作程序。
第七十九生产设备应在确定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生产设备应具有明显的状态识别, 标明设备号、名称、运行状态等。操作设备应当注明名称、规格、批号等内容的性质, 无内容的生产设备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一条与设备连接的主固定管应注明内容的名称和方向。
第八十二条应建立设备预防性维修计划, 设备维护和维护应具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保持设备的性能, 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四修改或主要维修设备应重新确认, 符合要求, 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十五不合格设备应迁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 如不搬迁, 应具有醒目的身份识别。
第八十六兽药生产、检验使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有使用、保养和修理记录, 以及生产和检验的兽药的日期、时间、名称、规格和批次数量。
第四节清洁和环境卫生
第八十七条兽药生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态, 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兽药生产。
第八十八生产、检验设备和设备应当建立清洁作业程序, 并按照清洗、记录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九清洁生产设备应保持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
第五节验证或校准
第九十条应根据国家标准和使用设备的特点, 进行称量、计量、仪器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和仪器的生产和检测, 制定验证/校准计划、校准/校准范围应涵盖实际使用范围。核查或校准应按计划进行, 并保存相关的证书、报告或记录。
第九十一条应确保在生产和检验中使用的称量器具、测量工具和仪器校准, 并确认控制设备, 确保所获得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仪器的校准和校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应确保验证数据的有效性。
自校仪器、测量工具应从学校代码中设置, 并具备学校设施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校准人员资格, 并做好核对记录工作。
第九十三衡器、测量、仪表、设备、仪器的记录和控制应具有明显的标识, 表明其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
第九十四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 应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校准和检查, 确保其运行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相应记录。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五药品应适合其使用,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饮用水至少应用于药物使用。
第九十六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 应确保药剂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操作不得超过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七条纯净水、注水贮水箱和输送管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水箱的排气口应装有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无菌过滤器;管道应设计和安装, 以避免死端和盲管。
第九十八、纯化水、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 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净水可使用循环, 注水可使用70℃以上的保温循环。
第九十九、药品、原水水质应定期监测, 并相应记录。
第100条应按照纯净水、注水管道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 以及相关记录。结果表明, 在达到警告限值和校正限制的情况下, 应按照操作规程处理药品的微生物污染问题。
第六章材料与产品
第一节原则
第101、兽药生产中使用的原料和直接与兽药接触的包装材料, 应当符合兽药、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关标准。兽药直接印刷所用的墨水应符合食用标准的要求。
进口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规定。
第102条应建立相应的操作程序, 确保材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储存、分发、使用和销售,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错误。
材料和产品的处理应按照操作程序或程序进行, 并记录在案。
第103条材料供应商的确定和变更应进行质量评估, 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购买。必要时, 需要在现场检查关键材料。
第104条运输材料和产品应当能够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和运输的特殊要求, 运输条件应当确认。
第105条原料, 与兽药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应具有操作程序, 所有来料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 并确认供应商已获质量管理部批准。
材料的外包装应标明并标明指定的信息。如有必要, 也应清洗, 发现外部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材料质量的问题, 应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和调查记录。
每个接收都应该有一个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的项目名称;
(b) 企业内所用材料的名称和/或代码;
(三) 收到的日期;
(四) 供应商和生产者的名称 (如果不同);
(五) 供应商和生产者确定的批号 (如不同);
(六) 收到的集装箱总数和包装容器数目;
(vii) 企业在收到后指定的批号或序列号;
(八) 相关说明 (如包装状况);
(九) 认证材料, 如检验报告表。
第106项产品的验收和成品生产应及时按照检验管理, 直至放行。
第107条材料和产品应根据其性质有序批量存储和周转, 配送和销售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第一次的原则。
第108采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 应具有相应的操作程序, 防止系统故障, 停机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和产品的混淆和错误。
第二部分原料
第109条应建立相应的操作程序, 采取检查或检查等适当措施, 确认每批原辅材料正确无误。
第110条一次收到几批材料, 分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111贮存区内的原始物料须妥善识别及标记如下:
(一) 企业内项目或材料代码的指定名称;
(b) 企业在收到时所设置的批号;
(三) 材料质量状况 (如检查、合格、不合格、抽样);
(四) 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112条仅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 在有效期内或复验期内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113条原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储存。在贮存期内, 如果发现对特殊环境的质量有不利影响, 应重新测试。
第三节将包装的中间产品和产品
第114中间产品和要包装的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储存。
第115中间产品和要包装的产品应具有明确的标识, 并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a) 企业内的产品名称或产品代码;
(二) 产品批号;
(三) 数量或重量 (如毛重、净重等);
(四) 生产过程 (必要时);
(五) 产品质量状况 (如有必要, 如需检查、合格、不合格、抽样)。
第四节包装材料
第116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兽药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材料相同。
第117包装材料应当由一人按照操作规程开具, 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错误, 确保兽药使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118条应建立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程序, 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在内容和兽医管理部门批准的协议, 并建立特别文件, 保存已签署的经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样品。
第119是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化, 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在印刷包装材料中使用, 正确的版本。建议收回打印模板的过时版本并销毁它。
第120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在特殊区域内设置妥当存放, 未经人员批准不得进入。切割型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放置在密封容器中, 分别存放和运输, 以防止混淆。
第121印刷包装材料由主管人员保管, 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发放。
第122、每批或每期直接与兽药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 应当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123条过期或者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销毁和记录。
第五季度成品
第124条应在放行前检查入库。
第125条的贮存条件应符合兽药质量标准。
第六节材料和产品的特别管理
第126对麻醉药品、精神兽医药品、有毒兽药 (包括草药)、前体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货物的接受、贮存和管理应在有关国家规定。
第七节其他
第127不合格材料、中间产品、包装制品和成品在每个包装容器或批次中应有明显醒目的标志, 并在检疫区内妥善保存。
第128条不合格材料、中间产品、包装制品及成品加工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并有记录。
第129产品回收需要事先批准, 并对相关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价, 根据评价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并相应记录。回收后的产品应按照回收过程中最早批出的产品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第130产品原则上不得再加工。不合格制剂的中间产品, 包装的产品和成品一般不返工。只有在产品质量不受影响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情况下, 才能允许返工, 并且经过预定、批准的操作程序和相关风险的充分评估。返工应相应记录。
第131对成品的返工或再加工或回收, 质量管理部门应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如有必要, 需要进行额外的相关项目检验和稳定性检查。
第132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返还的经营程序, 并有相应的记录, 内容至少应包括: 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和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 最后的治疗建议。
同一批同一产品的不同渠道的退货, 应当单独记录、储存和处理。
第133只有经过检验、检验和调查, 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没有受到影响, 而质量管理部门根据经营程序进行评估后, 可以考虑退货货物要重新包装, 再销售。评估的考虑至少应包括兽药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兽药的状况、历史以及销售与退货之间的时间差。当对退货质量有疑问时, 不应再出售。
回收后的回收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129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相应地记录下来。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第134条企业应当确定所需的验证或验证工作, 以证明操作的关键要素得到有效控制。验证或验证的范围和范围应由风险评估确定。
第135条企业的工厂、设施、设备、检验仪器应当确认, 并由经验证的生产工艺、作业程序和检验方法生产、经营和检验, 并进行连续应保持核查。
第136条企业应当制定总的核查计划, 包括厂房设施、设备、检验设备、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清洗方法和检测方法, 确立验证, 明确企业的整体认证计划, 要求所有类型的认证都应达到目标、认证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要求。
第137条应建立确认和核实的文件和记录, 并可记录在案, 以实现以下预定目标:
(a) 设计确认应证明工厂、设施和设备的设计符合本规范的预期用途和要求;
(b) 安装确认应证明工厂、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iii) 操作确认须证明工厂、设施及设备的运作符合设计标准; 及
(四) 业绩确认应表明, 工厂、设施和设备可继续符合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的标准;
(五) 工艺验证应表明, 生产过程可以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 始终如一地生产符合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vi) 在引进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之前, 应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过程中应能够生产符合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在任何时候使用规定的原材料和设备条件;
(七) 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材料、直接接触兽药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 (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更改, 应确认或验证。如有必要, 还应由兽医行政部门批准;
(八)为了有效地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应对清洗方法进行验证, 以验证其清洁效果。清洁验证应考虑设备的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使用情况、取样方法和位置、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 以及残留试验方法的灵敏度。
第138条应根据确认或验证对象建立确认或核查计划, 经审核、批准。验证或验证程序应明确责任, 验证建立的资格标准和进度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较强性。
第139确认或者核实的, 应当按照预定的和核准的计划进行, 并记录在案。在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 应评估验证结果, 报告 (包括评估和建议) 应编写和批准。应存档已验证的文件。
第140条应根据验证结果确认工艺规则和操作程序。
第141条确认并验证它不是一次性行为。经过第一次确认或验证后, 应根据产品质量审核和分析情况进行确认或验证。必须定期验证关键的生产流程和程序, 以确保它们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142文件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 生产处方和工艺程序, 操作程序和记录等文件。
第143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运作程序, 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发布、恢复和销毁文件。
第144条的内容应涵盖与生产兽药有关的所有方面, 包括人员、设施和设备、材料、认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召回和自我检查, 以及对兽医产品的电子可追溯码 (二维码) 的识别系统, 确保产品质量控制, 帮助跟踪每批产品的历史记录。
第145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批准、替换、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 应当按照经营规则进行管理, 相应的文件应当分发、撤销、复制、销毁和记录。
第146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批, 由有关人员签署和注明日期。
第147文件应当注明标题、类型、目的、文件号和版本号。案文应准确、清晰、易懂, 不含糊。
第148文件应予以分类、组织和查阅。
第149份正本文件, 不得产生差错, 复印文件应明确区分。
第150份文件应定期审查和修正, 文件应按照规定管理, 印发和使用的文件应为目前核准的案文。
第151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应记录在案, 记录数据应是完整和可靠的, 以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以及附加到包装上的电子溯源代码可以追溯。记录应该留有足够的空间来填充数据。记录应及时完成, 内容真实, 字迹清晰, 易于阅读, 不易擦掉。
第152条应使用生产检验设备自动打印记录、图和图等, 并注明产品或样品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信息, 经营者应当背书名称和日期。
第153条记录应保持清洁, 不得任意拆毁或涂改。记录中记录的任何更改均应以名称和日期为依据, 而且原始信息仍然清晰可见, 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原因。如果记录被复制, 原始记录不应被销毁, 并应保留为转录记录的附件。
第154批兽药必须有一批记录, 包括批次生产记录、批次装箱记录、批次检验记录和兽药放行审核记录, 以及电子溯源代码 (二维码)标识记录。批次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管理, 至少在兽药期满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程序、稳定性检验、验证、验证、变更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
第155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的记录数据的手段, 应有系统的操作程序, 应检查记录的准确性。
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 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记录, 并且应使用密码或其他方法来控制系统的登录, 并对关键数据输入进行审查。由他人独立。
第二节质量标准
第156、材料、成品应具备现行质量标准;如有必要, 中间产品或包装的产品也应具有质量标准。
第157条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
(一) 资料的基本资料:
1. 企业统一指定材料名称或内部使用的材料代码;
2. 质量标准的依据;
3. 核定供应商;
4. 样品或手稿的印刷和包装材料。
(二) 抽样、试验方法或有关作业程序的数量;
(三) 质量和数量限制要求;
(四) 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 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158成品质量标准应包括:
(a) 产品名称或产品代码;
(b) 相应的产品处方编号 (如果有);
(三) 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 抽样、试验方法或有关作业程序编号;
(五) 质量和数量限制要求;
(六) 储存条件和关切事项;
(七) 有效期。
第三节工艺规范
第159条兽药应当有企业批准的技术程序, 不同兽药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有自己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范应根据注册和批准的过程制定。
第160条过程规则不得任意变更。需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修改、审查和批准, 并对影响兽医产品质量的变化进行验证。
第161准备过程规范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生产处方:
1. 产品名称;
2. 产品剂型、规格及批次;
3. 使用的原材料清单 (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 但不在成品中), 指定每种材料的名称和用量, 以及原辅料的用量需要转换, 计算方法也应解释。
(二) 生产作业要求:
1. 说明所使用的生产场地和设备 (如操作地点、清洁程度、温度和湿度要求、设备型号等);
2. 用于制备关键设备 (如清洗、装配、校准、灭菌等) 或相应操作编号的方法;
3. 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 (如材料的检查、预处理、添加物料的顺序、搅拌时间、温度等);
4. 中级控制方法和标准;
5. 预期的最终生产限额, 必要时, 中间产品的生产限额和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 要包装的产品的贮存要求, 包括容器、标签、贮存时间及特殊贮存条件;
7. 需要注意的注意事项。
(iii) 包装操作要求:
1. 包装以数量、重量或体积的形式在成品包装容器内;
2. 所有所需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 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和类型;
3. 印刷包装材料样品或复制品, 并注明产品批号, 打印位置的正确性;
4. 需要说明预防措施, 包括生产区域和设备检验, 在包装操作开始前, 确认包装线已完成等。
5. 包装操作步骤的描述, 包括重要的辅助操作和使用的设备的预防措施, 以及在使用包装材料之前的检查;
6. 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 包括取样方法和标准;
7. 包装产品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制。
第四节批生产和批次装箱记录
第162批产品应具有相应的批次生产记录, 其内容应确保批次产品的生产历史和有关情况的质量可以追溯。
第163批生产记录应根据现行批准的工艺法规的相关内容制定。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都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164、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对原空白批次生产记录进行评审和批准。批次生产记录的副本和分发应按照经营规则进行控制和记录, 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复制原始空白批次生产记录。
第165在生产过程中, 每项操作应及时记录, 操作完成后, 应由生产经营者确认并背书名称和日期。
第166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二) 生产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中间工序的开始和终止;
(三) 负责每个生产过程的人的签字;
(四) 生产步骤的经营者签字, 如有必要, 操作 (如称重) 审查人员的签字;
(五) 每种原材料的批号和实际称量量 (包括输入回收或返工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数量);
(vi) 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和控制范围, 以及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数量;
(七) 管理人员中间控制结果和签字的记录;
(八)生产过程的输出和物料平衡计算的必要;
(八)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仪器的信息;
(九) 特定问题或异常情况的记录, 包括详细描述或调查报告, 说明偏离工艺规范、签署和核准的情况。
第167产品的包装应当有批次包装的记录, 以跟踪批次产品的包装操作和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168批装箱记录应根据工艺规范中的包装相关内容制定。
第169批装箱记录须受成品批号、数量、批号和计划数量的规限。原始的空白批次包装记录被审查, 批准, 复制, 并发出与原始的空白批次生产记录相同的要求。
第170在包装过程中, 每项操作应及时记录, 操作完成后, 应由包装操作员确认并背书名称和日期。
第171批装箱记录的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二) 包装作业日期和时间;
(三) 包装操作人员签字;
(iv) 包装程序的经营者签字;
(五) 每种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情况;
(vi) 包装操作的细节, 包括所用设备的数量和包装线;
(七) 兽药产品电子跟踪码 (二维码) 标识的操作细节, 包括使用设备、编号、编号和两级以上包装, 以执行相关信息, 如代码记录之间的关系;
(八)所使用的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 并印有批号, 有效期和其他印刷内容, 印刷和包装材料, 不容易提交的批次包装记录, 可以用打印的副本以上内容;
(九) 特定问题或异常情况的记录, 包括详细描述或调查报告, 说明偏离工艺规范、签署和核准的情况;
(10) 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产品的名称要包装好, 以及配送、使用、销毁或撤退的数量, 实际产出, 如物料衡平检查。
第五节操作程序和记录
第172作业程序的内容包括: 标题、编号、版本号、发行部、生效日期、分销部、作者签名、审计员、审批人和日期、职称、正文和变更历史。
第173、工厂、设备、材料、文件和记录应有编号 (或代码), 并制定代码 (或代码) 操作程序, 以确保编号 (或代码) 的唯一性。
第174、下列活动还应当有相应的操作程序, 应当记录过程和结果:
确认和确认;
(二) 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三) 工厂和设备的保养、清洁和消毒;
(四) 与人员有关的培训、着装和卫生事项;
(五) 环境监测;
(vi) 虫害控制;
(七) 改变管制;
(八) 偏差处理;
(九) 申诉;
(10) 兽药召回;
(11) 退货。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175兽药生产应按照经批准的工艺法规和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和记录, 以确保兽药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并符合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注册批准。
第176条规定产品生产批次划分的操作程序, 生产批次的划分应确保同一批次产品的质量和特性的一致性。
第177条应建立兽药批次的准备工作, 确定生产经营程序的日期。每批兽药均应用唯一批号配制。除非另有要求, 生产日期不得晚于产品成型或灌装 (密封) 最后混合的日期, 不得用作产品包装日期的生产日期。
第178批产品应检查生产和物料的平衡, 确保物料平衡达到设定的限度。如果有任何差异, 您必须确定原因, 并确认没有潜在的质量风险, 然后才能处理正常的产品。
第179条不得在同一生产经营中不同品种和规格的兽药生产经营, 除非没有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第180在生产的每一个阶段, 产品和材料都应受到保护, 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染。
第181在干燥材料或产品, 特别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敏性的材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 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形成和扩散。
第182条, 使用所有材料, 中间产品或包装产品的容器和主要设备, 必要的手术室应贴上标识或其他手段来标明生产的产品或材料名称,规格和批号, 如有必要, 还应标明生产工艺。
第183集装箱、设备或设施的标识使用应明确, 标识的格式应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除了在徽标上使用文本外, 还可以使用不同的颜色来区分标识对象的状态 (如要检查、限定、不合格或干净等)。
第184条应检查连接到产品的管道和其他设备从一个区域到另一地区, 以确保连接正确。
第185条应在每次生产后清除, 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不留有生产材料、产品。在下一个生产开始之前, 应确认以前的清除。
第186条应尽可能避免偏离过程或操作程序。在发生偏差时, 应按照偏差的操作规则进行。
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187生产过程应尽可能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如:
(一) 在隔离地区生产不同类型的药品;
(b) 采用分期生产方法;
(iii) 设置所需的空气锁和通风, 而不同的清洁程度应由差压控制; 及
(四) 应减少因未经处理或未充分治疗的空气返回生产区而造成的污染风险;
(五) 在易发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域, 经营者应穿戴该区域的防护服;
(六) 使用经认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净化设备清洁程序;如有必要, 应测试与材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
(七) 使用封闭式系统生产;
(八) 干燥设备入风应有空气滤清器, 排气应有防止回流装置;
(九) 生产和清洗过程应避免使用易碎、易拆卸的杂物、易模具设备、使用丝网, 应防止丝网破损造成的污染措施;
(10) 制备液体制备、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1) 软膏、奶油、凝胶等半固态制剂和栓剂中间产品应注明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188条应定期审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生产作业
第189生产前应先检查, 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剩余的材料、产品、设备在清洁和准备使用状态。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在生产操作之前, 应检查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 以确保生产中使用的材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190条应是配料人员按照配料的操作规程, 检查材料, 准确称量或计量, 并取得良好的成绩。
第191条所编制的每种材料的重量或体积, 由另一人独立或通过一项同等措施审查, 并有审查记录。
第192类兽药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配料均应集中储存和标明。
第193每批产品的每个生产阶段必须由生产操作员清除, 并填写清楚的记录。清关记录包括: 操作编号、产品名称、批次、生产过程、撤离日期、检验项目和结果、负责人的清算和审阅人签字。清关记录应包括在批次生产记录中。
第194包装作业程序应当规定减少污染、交叉污染、混淆或错误风险的措施。
第195包装应在包装开始前进行检查, 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和其他设备处于清洁或未决状态, 不带任何与包装无关的产品或材料。这批产品。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第196、在包装操作前, 还应检查收到的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核处理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 并与技术程序配合。
第197条各包装作业场所或包装生产线, 应当有标识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次生产状态的包装。
第198条包装线的数量同时包装, 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
第199产品分离、封口时应贴上标牌。
200. 应检查单独的印刷或包装过程中的在线印刷, 编码信息 (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 以确保它是正确和记录。如手工印刷, 应增加检查次数。
201条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单独在包装线外打印标签, 应采取特殊措施, 防止混淆。
202、电子阅读码机、标签柜台或其他类似设备的功能应进行检查, 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该有记录。
203、包装材料上的印刷或模压内容应清晰, 不易褪色和抹除。
在204号包装期内, 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包装外观;
(b) 包装是否齐全; 及
(c) 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iv) 印刷及编码资料是否正确; 及
(五) 在线监测装置的功能正常。
205、包装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和需要重新包装的产品, 必须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和批准的指定人员。重新包装应详细记录在案。
206. 在物料平衡检验中, 发现包装制品、印刷包装材料和成品的数量有显著差异, 应进行调查, 在结论之前, 成品不能释放。
在207号包的末尾, 印刷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由负责所有计数和记录的人销毁。打印批次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回时,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08. 质量控制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和环境要求应符合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
209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备足够的管理实验室资质和经验, 能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210. 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员至少应具备药学、兽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 并通过与培训有关的实习操作和评估通过归纳。
21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兽药法典、兽药质量标准、标准图谱和其他相关标准物质, 如标准产品或参考材料等参考资料。
212.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符合第八章的原则, 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质量控制实验室至少应有下列文件:
1. 质量标准;
2. 抽样程序和记录;
3. 检查作业程序和记录 (包括检查记录或实验室工作备忘录);
4. 检验报告或证书;
5. 关于环境监测的必要作业程序、记录和报告;
6. 核查方案、记录和报告所需的检查方法;
7. 仪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洗、维护操作程序和记录。
(b) 每批兽药的检验记录应包括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包装的产品和成品, 可追溯到所有相关的兽药质量检验案例;
(三) 应保留和清点检查和监测数据 (如检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药品微生物监测数据) (最好采用有利于趋势分析的方法);
(四) 除与批次记录有关的信息信息外, 还应保存与检查有关的其他原材料或记录, 以便进行易追溯性检查。
213号抽样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贮存区进行取样和调查;
(b) 应按照核定的作业程序取样, 其中应详细说明:
1. 授权样品持有人;
2. 取样方法;
3. 取样设备;
4. 样品数量;
5、分样方法;
6. 贮存样本容器的种类及状态;
7. 抽样实施后的材料和样品的处置和鉴定;
8. 抽样考虑, 包括为减少抽样过程所产生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对无菌或有害材料取样以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抽样考虑在取样过程中;
9. 贮存条件;
10. 取样器具的清洗方法及贮存要求。
(iii) 抽样方法应科学合理, 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四) 样品应能够代表产品或材料在取样批次中的质量状况, 也可抽样进行测试, 以监测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 (例如生产的初始或结束);
(五) 样品容器应贴上标签, 标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人、取样日期等;
(vi) 样品应按照取样产品或材料中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214. 材料、中间体产品和产品的检验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企业应确保按照质量标准检查兽医药品;
(b) 测试方法应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进行验证:
1. 采用新的试验方法;
2. 检查方法需要改变;
3.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典》等法定标准不符合检验方法;
4. 法规要求的其他测试方法。
(三) 不需要验证的检查方法应在必要时由企业验证, 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 检查应具有书面作业程序, 规定使用的方法、仪器和设备, 检查程序的内容应与经核实或验证的检查方法一致;
(五) 检查应具有可追溯的记录, 并应加以审查, 以确保结果与记录相符。所有计算均须严格核对; 及
(六) 检查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或材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 如有必要, 注明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名称或来源 (如果不同);
2. 根据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
3. 用于检查的仪器或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4. 测试液和介质的来源和批号, 用于测试、批号、参考产品或标准产品;
5. 研究所用动物的有关资料; 及
6. 检查过程, 包括准备控制产品的解决方案, 具体的检查操作, 必要的环境温度和湿度;
7. 测试结果, 包括观察、计算和图表, 以及检查报告编号的依据;
8. 检验日期;
9. 视察员的签字和日期;
10. 检查和计算审阅人的签名和日期。
(七) 所有中间控制 (包括生产人员进行的中间控制) 应按照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 并应记录在检查中;
(八)实验室容量分析与玻璃仪器, 试剂, 测试流体, 控制材料和媒介为质量检查;
(ix) 如有必要, 应在使用前检查或隔离试验动物。饲养管理应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该被标记并且应该被保存在历史纪录使用。
215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超出标准的检验结果的操作程序。任何超出标准的测试结果必须按照操作程序进行调查, 并具有相应的记录。
216. 企业根据规定保存, 在兽药质量回顾或调查材料中使用, 产品样本是留下样品。用于产品稳定性检验的样品不属于保留样品。
保留样品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保留样品应按照经营规则管理;
(b) 保留样品应能够代表抽样批次的材料或产品;
(三) 成品样品保留:
1. 每批兽药均应保留样本;如果一批兽药被分成数次包装, 那么至少应为最小的市场包装成品保留一个包装;
2. 样品的包装形式应与兽药市场相同, 包装规格或原药的保留样品不能用于市场销售的包装形式, 可使用模拟包装;
3. 保留每批兽药至少应能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项全面检查 (无菌和热原试验除外);
4. 如果不影响标本的包装完整性, 应在保存期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接触观察, 如果发现异常, 应调查原因, 并相应采取的措施;
5. 对样品的观察应记录在案;
6. 样品应按照登记批准的条件在兽药期满后至少一年保存;
7、企业终止兽药生产或者关闭的, 应当通知当地兽医管理部门, 并将样品保存到授权单位保存, 以便在必要时可以随时获得样品。
(四) 材料的保留样品:
1. 每批用于制备生产的原料和直接与兽药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保留样品。直接与兽药接触的包装材料 (如安瓿瓶), 在成品被保留后, 不得单独留下;
2. 材料保留样品数量至少应满足查验检验的需要;
3. 除了原材料的稳定性较差外, 用于生产原料的制备 (不包括用于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的生产过程) 应至少在产品失效后保持。如果材料的失效日期较短, 样品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4. 材料的保留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 如有必要, 应妥善包装和密封。
217. 试剂、试验液、培养基和经认证的细菌的管理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应从可靠和合格的供应商采购试剂和媒体, 并在必要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b) 应记录接收试剂、试验解决方案和培养基, 如有必要, 应在试剂、试验溶液和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明接收日期和第一个开启日期和有效期 (如果有);
(iii) 试剂、试验液和介质应按照有关规定或指示制备、贮存和使用。在特殊情况下, 在接收或使用试剂之前, 应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检查;
(iv) 测试液及所制备的培养基须标明准备批数、制备日期及制备人员的姓名, 以及制备 (包括杀菌) 纪录。不稳定试剂、试验溶液和介质应标记为有效期和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体和滴定液还应标明最后标记的日期和校正因子, 并具有标记记录;
(五) 应检查准备好的媒体是否适合, 并有相关记录。应该有媒体使用记录;
(vi) 须有各种检验所需的经认证的细菌, 并为保存、通过、使用和销毁经鉴定的细菌建立程序和相应记录;
(七) 经鉴定的细菌应具有适当的鉴别, 包括至少该菌株的名称、数量、生成、通过日期、操作者的通过;
(八)经鉴定的细菌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 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会对经鉴定的细菌的生长特性产生不利影响。
218. 标准或控制产品的管理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标准或控制产品应按照规定储存和使用;
(二) 标准或控制产品应具有适当的标识, 包括至少名称、批号、准备日期 (如果有)、有效期 (如果有)、开始日期、内容或效果、贮存条件;
(c) 如果企业需要制作自制的工作标准货物或参考产品, 应建立工作标准或参考材料的质量标准, 以及编制、鉴定、检查、批准和储存的程序, 以及每批工作标准或参考材料均须标上法定标准或参照, 并确定有效期, 工作标准产品或参考产品的价值或内容应保持稳定, 在通过定期标记的有效期。缩放过程和结果应相应地记录下来。
第二节材料和产品的发布
219条不应另行建立材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程序, 明确批准放行标准, 义务, 并有相应记录。
220号物品的放行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材料的质量评价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商的检验报告、收到的材料的初步检查 (是否合格的供应商、包装完整性和检查密性等)。及检验结果;
(b) 材料的质量评价应具有明确的结论, 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iii) 物料须由 QC 经理指定的质量管理人员批准及放行。
221号产品的放行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每批兽药的质量评估应在批准放行前进行, 并应确认下列事项:
1. 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检验、批次生产和检验记录;
2. 所有必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已完成并由有关干事签署;
3. 确认与批次有关的变更或偏差已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包括所有必要的抽样、检查、检查和审计;
4. 与产品有关的所有偏差均已明确解释或描述, 或已经过彻底调查和妥善处理, 如果偏差也与其他批次产品有关, 则应予以处理。
(二) 兽药质量评估应具有明确的结论, 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c) 每批兽药应由负责质量管理的人签署和批准;
(iv) 兽医生物制品也应在批准证明书发放前发放。
第三节持续稳定审查
222号连续稳定检查的目的是监测上市兽药在有效期内的质量, 以检测与兽药生产有关的稳定性问题 (如杂质含量或溶解特点), 并确定兽药可满足质量标准要求下的贮存条件。
223号连续稳定调查主要用于兽药的销售, 还需要考虑包装产品。例如, 当包装产品被包装, 或从生产工厂运到包装厂, 并需要长期储存, 对产品的稳定性的影响后, 包装应在适当的评估环境条件。此外, 还应考虑存放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检查。
连续稳定调查224条应有调查计划, 结果应当有报告。连续稳定检测设备 (即稳定试验设备或设施) 应按照第七章和第五节的要求予以确认和维护。
225. 持续稳定研究的持续时间应涵盖兽药的有效期, 调查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每个规格的检验批次, 每批兽药的数量;
(二) 可考虑使用有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检验方法, 以采用稳定检查特定的试验方法;
(三) 检查方法的依据;
(四) 资格标准;
(五) 集装箱密封系统的说明;
(六) 测试间隔 (测试时间点);
(七) 贮存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典》规定的长期稳定试验的标准条件, 符合兽药贮存条件);
(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低于成品质量标准包含项目, 应说明原因。
226号文章考察了批次频率, 考试频率应能获得足够的数据, 进行趋势分析。一般而言, 每个规格和每种包装都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批次, 除非该年没有生产。
227号在某些情况下, 持续稳定的调查应是额外数量的批次, 如重大变化或生产和包装的主要偏差兽医药品应纳入稳定研究。此外, 经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考虑进行检查, 除非已对其进行了验证和检查以确保稳定性。
228、重点人员, 特别是质量管理部门, 应了解持续稳定调查的结果。当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制造商不进行持续稳定调查时, 有关各方应达成书面协议, 而持续稳定调查的所有结果均应保留供兽医行政部门审查。
第229条应调查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重要异常趋势的结果。如发现的结果或主要不利趋势不符合质量标准, 企业应考虑是否可能对所列兽药产生影响, 如有必要, 还应进行召回, 以及调查和采取的措施应向当地兽医局报告。
第230条应根据所获得的所有数据, 包括调查的阶段性结论, 编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定期审查简要报告。
第四节更改控制
231、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制度,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一切变化进行评估和管理。
232、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操作程序, 规定原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的应用、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方法, 操作程序, 工厂, 设施, 设备, 仪器, 生产过程和计算机软件。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233、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以及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程度, 对其进行分类 (如重大变更) 和档案变更。
234、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 应在申请部门提出后, 进行评估、制定和明确实施, 实施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 并实施变更应具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235、原料变化、直接接触兽药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等主要影响兽药质量的因素, 还应根据风险评估变更后实施的前三批兽药质量评定。如果改变可能影响兽药的有效期, 质量评估也应包括在发生变化后产生的兽药的稳定性研究。
236. 在执行变更时, 应确保与更改有关的文件已修订。
237、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管好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第五段偏差处理
238. 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过程、质量标准、检查方法和操作程序, 以防止出现偏差。
239、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程序, 具体规定报告、记录、评估、调查、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 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240. 企业应评估偏差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质量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程度将偏差分类 (如主要、次要偏差), 对重大偏差的评定应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测试以及产品是否可以发布, 如有必要, 应与产品的主要偏差有关, 以稳定检验。
241、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制、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操作程序等应记录, 并立即向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汇报, 主要偏差应由质量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深入调查, 并进行调查报告。偏差调查应包括对有关批次产品的评估, 而偏差调查报告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进行审查和签署。
24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偏差调查、处理文件和记录。
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43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体系, 调查投诉、召回、偏差、自我检验或外部检验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 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适应风险水平。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加强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 改进产品和工艺。
244. 企业应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程序, 包括至少:
(一) 分析投诉、召回、偏差、自我检验或外部检查结果、过程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 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 以查明现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
(二) 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制度有关的原因;
(三) 查明防止再次出现问题所需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四) 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 应记录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的所有变化;
(六) 确保将有关资料传达给质量管理主管和负责复发预防问题的直接人员;
(七) 确保高级管理层审查有关资料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
245.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记录和维护。
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价和批准
246. 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材料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评价, 并与有关部门就主要材料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 (特别是制造商), 并对不符合质量评估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247条应建立材料供应商的操作程序评估和批准, 明确供应商资格, 选择原则, 质量评估方法, 评价标准, 材料供应商批准程序。
如果质量评估需要使用现场质量检查方法, 还应明确检查内容、周期, 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资格。需要使用样品小批量试制, 也应明确生产量, 生产工艺, 产品质量标准, 稳定检测方案。
248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材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检验, 指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 并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测试实践经验。
249. 现场质量检验应验证供应商资质文件。对其人员组织、工厂设施和设备、材料管理、生产工艺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 以全面评价其质量保证体系。应报告现场质量检查。
250、必要时, 对主要原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少量测试, 并对兽药在试生产中的稳定性进行调查。
251、质量管理部门对材料供应商的评价应至少包括: 供应商资质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材料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如果现场质量测试和样品生产小批量, 还应包括现场质量测试报告, 以及小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调查报告。
252、更换材料供应商, 对新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改变主要材料供应商, 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和稳定性检验。
253. 质量管理部门应将合格供应商的核定清单分发给材料管理部门, 其中至少包括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 (如有的话) 等, 并及时更新。
254质量管理部门应与主要材料供应商签订协议, 确定双方在协议中的质量责任。
255.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材料供应商或现场质量检验, 审查和分析材料质量检验结果, 质量投诉和不合格的加工记录。如果材料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测试方法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也应尽快进行有关现场质量检验。.
256. 企业应为每一个材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 其中的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检验报告。, 供应商评估报告, 定期质量审查和分析报告。
第八部分产品质量回顾与分析
257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审查和分析的操作程序, 每年对所有生产兽药的产品进行质量回顾和分析, 确认可靠性过程的稳定性, 以及作为原辅料, 成品现有质量标准的适用性, 及时检测不良趋势, 确定产品的方向和工艺的改进。
企业至少应审查和分析以下情况:
(a) 产品中使用的原始材料的所有变化, 特别是新供应商的原材料;
(b) 关键中间控制点和成品的检验结果和趋势图;
(三) 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调查的所有批次;
(四) 与调查有关的所有重大偏差和变化、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v) 稳定研究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及
(六) 因质量原因而产生的所有退货、投诉、召回和调查;
(七) 执行《年度自我审查规则》;
(八) 验证评估概述;
(九) 产品的年度质量评估和总结。
258条应评估回顾性分析的结果, 并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
第九条投诉及不良反应报告
259条应建立兽药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260、文章应主动收集兽药不良反应, 应对不良反应进行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治疗, 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的风险, 并按照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的报告要求。
261. 应建立申诉登记、评估、调查和治疗的程序, 并采取措施处理可能出现的产品缺陷的投诉, 包括考虑是否需要召回兽药市场, 应提出。
262号条应由负责人负责调查和处理质量投诉, 所有投诉, 调查资料应向质量管理部门通报。
263、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应有记录, 并注明有关批次的产品被搜索的信息。
264条应定期审查和分析投诉记录, 以查明是否有必要防止、重复和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兽药, 并采取适当措施。
265. 企业在生产、兽药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上产生错误的, 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必要时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召回
第一节原则
266、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管理体系, 并具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 应能够跟踪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 如有必要, 应能及时恢复。
267、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必要时, 及时有效地召回任何有市场安全隐患的产品。
268. 因质量原因退回和召回的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销毁, 除非有证据表明退货产品的质量没有受到影响。
第二节销售
269条每批产品应有销售记录。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信息、交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270产品上市前销售, 产品生产和仓储信息应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溯源系统。在图书馆外卖时, 有必要将产品从图书馆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溯源系统。
271. 一小部分兽药可以直接出售, 如果需要一个盒子, 包装只有两个批号的一个完整的盒子, 该框应标明所有批次, 并设置一个箱子记录。
272销售记录应在兽药期满后至少一年保存。
第三节回顾
273条不应建立召回操作程序, 保证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274条应指定一名负责组织和协调召回工作的人, 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如果产品召回责任人不是质量管理, 则应通知质量管理人员通知召回处理情况。
275召回应在任何时候激活, 产品召回责任人应根据销售记录及时组织召回。
276. 产品有安全隐患决定召回市场, 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报告。
277. 已召回的产品应分别标记和存储, 并适当地用于最终处理决定。
278. 召回进程的进展情况应记录在案, 最后报告将作出。销售产品数量、召回次数和数量余额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279条应定期评估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二章自检
第一节原则
280、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企业的自我检查, 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节自检
281、自检应具有计划、组织和人员、厂房及设施、设备、材料及产品的审定、确认、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产品销售和召回等项目的定期检查。
282条由企业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我检验, 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质量审核。
283号自测应该有记录。自我测试报告应在完成自我测试后提供, 其中至少包括自检期间观察到的所有意见、评价结论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纠正, 自我检查和整改应上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章附件
284条本标准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285. 本规范的以下条款 (按字母顺序排列) 意味着:
(一) 包装
将产品包装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 包括分离、贴标等。但无菌灌装产品在无菌生产工艺和最终灭菌产品中不被视为包装。
(二) 包装材料
用于兽药包装的材料, 包括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印刷包装材料, 但不包括外部包装材料的使用。
(三) 业务程序
一份通用文件, 为指导操作、维护和清洁、验证、环境控制、抽样和检验兽药生产活动, 也称为标准作业程序。
(四) 产品
包括兽药中间体产品、包装产品和成品。
(五) 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出各阶段。
(vi) 成品
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产品都已完成。
(七) 再加工
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一批中间或包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应当由不同的生产工艺处理, 以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八) 包装产品
尚未打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操作的产品。
(九) 待检
指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被包装的产品或成品, 通过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的手段将其隔离或区分开来, 在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前出售贮存,等待作出决定释放国家。
(10) 发行
指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中间产品、包装产品、文件、生产模具等在内部循环的一系列操作。
(11) 重考期
当原材料和包装材料贮存一段时间后, 再检验的日期由企业决定, 以确保它们仍然适用于预定用途。
(12) 返工
与生产工艺所生产的质量标准不符的一批中间产品或产品, 或退回到上一个工序的部分或全部成品, 均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处理, 以满足预定的质量标准。
(13) 发布
对一批材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估, 并批准使用或投入市场或其他决策。
(14) 高级管理人员
领导和控制企业在企业内最高层的人, 具有调动资源的权力和责任。
(15) 工艺规范
为生产指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文件或文件集, 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 规定数量、工艺参数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条件, 加工说明 (包括中间控制) 和注意事项。
有16家供应商
指材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供应商, 如厂家、分销商等。
(17) 回收利用
在特定的生产阶段, 对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批次或批处理以满足相应的质量要求的操作将添加到另一个批次中。
(18) 电脑化系统
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 包括数据录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
(19) 交叉污染
不同原料、辅料和产品之间的相互污染。
(20) 校准
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 (esp 称重) 之间的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或由物理测量仪表示的度量值, 以及在指定条件下对标准测量的相应参考.
(21) 生产阶段模式
指在共同生产区域, 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的产品, 然后相应的共同生产区域, 设施, 设备, 工具等彻底清洁, 更换生产的另一种产品模式。
(22) 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粉尘颗粒和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 (地区) 应能够通过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用, 减少该地区的污染物的引进、生产和保留。
(23) 警告限制
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 但不符合校正限制, 需要警惕, 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来限制标准。
(24) 修正限制
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了可接受的标准, 需要进行调查, 并采取了纠正措施的限度。
(25) 测试结果超过标准
测试结果超过了法定标准和企业制定标准的所有情况。
(26) 批次
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或成品由一个或多个加工工艺生产, 具有预期的质量和特性的一致性。为了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 可能需要将一批产品分成几个子批次, 并最终合并成一个均匀的批次。在连续生产的情况下, 批次必须对应于确定数量的产品, 并在生产中达到预期的均匀性, 并且体积可以是固定的数量或生产的固定时间段。例如: 口服或外用固体、半固态制剂之前形成或分离相同的混合设备, 以生产混合均匀的产品为一组, 口服或外用液体准备填充 (密封) 前最后混合白酒由一批同类产品生产而成。
(27) 批号
标识特定批次的数字和/或字母字符的组合。
(28) 批次记录
记录每批兽药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都可以追溯到与成品质量相关的所有历史信息。
(29) 空气锁室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门之间的隔离空间, 安排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间之间, 如不同洁净度的房间之间。设置气密室的目的是在人或材料进出时控制气流。空气锁在空气锁之间和物质气体锁之间。
(30) 确认
一系列的活动, 表明工厂, 设施和设备可以正常运行, 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31) 返回
将兽药返还企业的活动。
(32) 文件
本规范中提到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程序、操作程序、记录、报告等。
(33) 材料
是指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例如: 化学药剂的原料是指原料, 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料, 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草药、中药, 即中国中药饮片和购买的中药提取物。
(34) 物料平衡
产品或材料实际用量与所收损失量、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的比较, 并考虑允许偏差范围。
(35) 污染
在生产过程中, 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原材料、中间产品、包装产品和成品都受到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化学或微生物性能。
(36) 验证
一系列活动, 证明任何操作程序 (或方法)、生产过程或系统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7) 印刷包装材料
指包装材料具有特定的设计和印刷内容, 如印刷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箱等。
(38) 原材料
除包装材料外, 用于生产兽药的任何材料。
(39) 中间体产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 仍需进一步加工包装产品。
(40) 中间控制
也称为过程控制, 指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生产过程监控过程, 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整检查。控制环境或设备可视为中间控制的一部分。
本规范从实施之日起286号条。
一个略带黄色的香草作家的名字: 雕刻兄弟
美丽和脂肪生长: 马铃薯
启动: 中国宠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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