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驯养龟冒充珍稀千年龟 价格速涨百倍!
近日,麻栗坡县公安局110民警在街上巡逻过程中,意外地发现路边有一男子背着背篼显得神色慌张。经查看,其背篼里还装着两只大乌龟。经询问,该男子告诉民警,他姓许,这两只大龟是野生珍稀千年龟,正准备找买主出手。经麻栗坡县森林警方详细调查,许某才道出了原委:这两只龟其实是他让人从南宁发过来的驯养龟,每市斤价格也才40多元;为牟取暴利,他用驯养龟冒充珍稀千年龟拿到街上贩卖,并欲以几千元价格售卖。
根据上述情况,森林民警当场对许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许某将驯养龟拿到指定的市场进行售卖,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野生龟、鳖是指生长在野外自然环境,从未经过人工饲养的龟,野生龟体质一般比较好,抗病能力也较强,生长速度缓慢,生长线清晰,纹路细密,但大多数野生龟在品相上多多少少有一些缺陷,如断尾、老伤等,真正的野生水龟市场上几乎看不到也买不到,可以说是可遇而不可求。
拓展阅读:贩卖珍稀动物定什么罪?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