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是秀宠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