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犬伤人、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将因养犬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希望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目的。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考外地立法,并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