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规定每户限养犬1只 须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如今,狗狗作为宠物已经走进许多市民的家庭,"养犬"也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狗咬狗"、"狗咬人"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取得犬只15日内须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信息登记(电子标识)制度和养犬收费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记和定期免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除工厂、仓储单位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外,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居民办理养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记时,应当携犬办理并出具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以及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材料。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15日内携犬到犬只免疫登记定点单位进行免疫前检查,办理初始免疫手续。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建成区的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均应按此条例内容执行。
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
居民不得养烈性犬,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3个月内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按规定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禁止在国家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以及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征求意见稿》对居民出门遛狗时应采取的措施作出了硬性要求,例如,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遇到他人应当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开高峰时间;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公共楼道禁止放置犬笼
《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民公约,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养犬器具。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及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提倡养犬人投保家养宠物责任保险。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死亡犬只收集场所,统一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所对走失犬只,有电子标识的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3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其他犬只可以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招领公告。无主犬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一领养人,3年内限领养一次。对收留的病、残、老犬只以及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犬只,收留所可以采取安乐死等适当方式处理。
每超养一只犬罚5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6种情形下,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的;超出限定种类和数量养犬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未按照规定挂犬牌、束牵引带携犬外出的;不清理犬只粪便的。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居民饲养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居民每户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可对每超养一只犬处500元罚款,并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最高可处500元罚款。除此之外,犬只未挂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等行为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意见和建议可反馈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公安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7月2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500 ,邮箱:[email protected])。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地址:湖北路29号,邮编:266001,联系电话:66571772,传真电话:66571760,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