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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贵观赏鱼猝死,到底“砸”在谁手上

发表于:2024-11-25 作者:酷狗屋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5日,一条价值2万元的观赏鱼意外死亡,买卖双方闹上公堂,谁该为观赏鱼之死担责?卖家说已交货,买家称鱼死在卖家手上,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经精心审理,根据存有的极少证据,最终认定鱼老板并未交付货物,判令其返还全部

一条价值2万元的观赏鱼意外死亡,买卖双方闹上公堂,谁该为观赏鱼之死担责?卖家说已交货,买家称鱼死在卖家手上,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经精心审理,根据存有的极少证据,最终认定鱼老板并未交付货物,判令其返还全部货款,但无需赔付双倍定金。

卖家向先生开了一家水族馆,提供水族造景、灯光设置等服务,也出售珊瑚、贝类、海洋生物、观赏鱼等。有一天,买家邱先生来到水族馆,预订了一条漂亮的黑白魟,总价2万元。当月30日,邱先生支付5000元定金,向先生出具收款收据,注明观赏鱼名称、大小。半个月后,邱先生听说鱼已到货,便到水族馆看货,看完后非常满意,次日通过银行转账又支付给向渊1.52万元。

然而,观赏鱼的突然死亡却让这桩生意陡起波折。邱先生说,他在付清全部鱼款后,并未将鱼取走,这条鱼价格是2万元,他实际支付了2.02万元,那200元零头其实是运费,是请卖家将观赏鱼空运到北京的一位朋友处,不料几天后卖家打来电话说鱼死掉了,无法交货。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家返还预付货款1.52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

卖家向先生则有另外一种说法:本来收定金时说好30天交货的,由于春节进货,200元是空运加急费。而在邱先生付款取鱼后,已开具相关收据,至此买卖交易已完成,这张票据是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直接凭证。不料几日后,买家邱先生打来电话说鱼在家中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向先生败诉,判其返还双倍定金及货款2.4万元。向先生不服上诉称,邱先生付清钱款领取鱼的日期为1月20日,离春节仅有3天,而向先生也提前告知他店铺在1月23日至30日间关门休息,故邱先生称年前没有取鱼不符合常理和逻辑。

向先生在收款后是否将鱼交付给了邱先生?合议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本案中,买主邱先生提供了收款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他已完成货款支付义务;而卖家向先生虽单方面主张已将鱼交付,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方又否认,所以法院对向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买卖合同中货物灭失的风险应由向先生承担,故应向邱先生返还货款和运费。

至于双方约定的5000元定金,应视为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作担保。向先生最终未能向邱先生交货,是因观赏鱼意外死亡所致,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对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综上,合议庭作出上述改判。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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