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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娃被狗咬 幼儿园和司机担啥责

发表于:2024-11-17 作者:酷狗屋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7日,3月15日,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岔沟村6岁男童源源被校车司机家的两条大狗咬伤。事发在早上上学时段,源源没有进入幼儿园,而是随车被拉回司机家车库,他独自从车库走到院中时被两条未拴锁链的大狗扑倒撕


  3月15日,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岔沟村6岁男童源源被校车司机家的两条大狗咬伤。事发在早上上学时段,源源没有进入幼儿园,而是随车被拉回司机家车库,他独自从车库走到院中时被两条未拴锁链的大狗扑倒撕咬。送到医院后,光是头部伤口就缝合了33针,源源肋下等部位被狗抓伤。

  儿子源源被两条大狗咬伤后,母亲高红艳找到幼儿园和校车司机,但幼儿园方表示没有责任,不愿对此赔偿;校车司机表示已拿出约1.4万元医药费,不想承担更多费用。

  5月9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找到上夹河镇政府,一位副书记表示会向书记和镇长汇报此事,并将给记者回电告知处理意见,但截至5月10日晚10时,辽沈晚报记者未接到电话。

  律师表示,幼儿园和校车司机与源源(包括家长)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幼儿园和校车司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应担责并赔偿。

  焦点一:幼儿园是否疏于管理?

  5月9日面对辽沈晚报记者采访,上夹河镇中心幼儿园林园长承认事发当天早上的交接存在工作疏漏,同时表示连校车司机电话都不掌握,出事要向上级问手机号,但认为幼儿园没有责任。

  林园长表示,事发后规范了校车接送孩子的流程,增加了老师、校车司机签字的流程,不仅为了确保孩子万无一失,也为了一旦出现问题有据可查。

  但这样的"亡羊补牢"恰恰说明,源源被狗咬伤时幼儿园工作存在疏漏,不仅交接存在疏漏,另一个重要疏漏就是源源那一车孩子在早上7时20分许到达幼儿园,而老师点名核对人数是早8时,期间有半个多小时的"空窗期",源源被狗咬伤恰恰就是发生在这个时段。

  焦点二:校车司机是否应担责?

  校车司机柳先生支付了源源的治疗费用1.4万余元,但表示不想再支付其他治疗费用及赔偿,理由是"一般让狗咬了赔个三四百就差不多了,我已经掏了1万4,一台'四不像'(当地对一种农用车辆的称呼)的钱都花出去了,还让我花?"

  对此,源源的母亲高红艳认为是否应该继续掏钱不能看花钱多少,"治疗费用花再多,也是交给了医院,是必要的治疗开销,并不是对孩子和我们家的赔偿。再说孩子还有后续治疗,而且很可能会留下后遗症甚至心理疾病,难道这些要我们自己承担?"

  高红艳认为,司机没有发现车上的源源就是工作疏漏,应为此承担责任并根据源源的实际情况做出赔偿。

  焦点三:养猛犬是否欠缺管理?

  尽管目前各城市对饲养犬类有相关条例,但在乡镇并无这方面的规章可循,尤其在村庄里犬类散养更是常见。5月9日辽沈晚报记者在上夹河镇采访时就遇到数条散养的大狗。

  对于家中散养的两条大狗,校车司机柳先生表示在此之前从未对外人造成伤害,并坚称事发早上源源已经下车,走向幼儿园教学楼途中返回头走向校车,自己为此登车检查但未发现藏匿在后数第二排的源源,以为源源并未上车。他认为责任在孩子,因为是孩子故意藏匿。

  高红艳表示,不论孩子是否故意藏匿,都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花钱让孩子坐校车、上幼儿园,目的就是让孩子享受规范的、安全受保障的服务。

  律师:司机和幼儿园应担责赔偿

  5月9日下午记者找到上夹河镇政府,一位副书记表示会向书记和镇长汇报,并回电告知处理意见。截至10日晚10时,记者未接到电话。

  5月10日,辽沈晚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姜乃芳。他表示源源(包括家长)与校车司机、幼儿园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安全是最基础的,孩子受到伤害,校车司机、幼儿园却不愿承担赔偿,这是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对于猛犬伤人,姜律师表示不论当地是否有相关管理规定,猛犬的所有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养狗的校车司机支付了一定治疗费用,认为已经付出够多而不愿进行赔偿,这个说法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不会因为个人经济能力和意愿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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