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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大意!宠物狗也能致人死亡

发表于:2024-11-17 作者:酷狗屋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7日,对于憨态可掬的小动物,大家通常都会产生喜爱之心。然而,小动物也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2017年3月,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小狗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正式生效。被告玉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 30542.6


  对于憨态可掬的小动物,大家通常都会产生喜爱之心。然而,小动物也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2017年3月,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小狗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正式生效。被告玉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 30542.6元(152713元X2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合计 46542.6元;被告邹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5271.3元(152713元X1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23271.3元。

  2016年5月1日上午,林某经过玉某家门口时,被玉某饲养的拴着的小狗咬伤手臂。玉某闻讯后,为确保林某的人身安全,曾数次与家人找到林某,要求带林某注射狂犬疫苗均被拒绝。次日上午,在玉某的强烈要求之下,林某同意去众兴集镇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正要出发之际,邻居杨某要求带林某到邹某处治疗。之后,林某服用了邹某自己配制的祖传药物。2016年9月24日,林某发病,村医汤某带其到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询问病情后要求其去上级医院接受治疗。六安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了解病情后,要求其去省级医院治疗。安徽省立医院的住院通知书,门诊拟诊认为病情像是狂犬病。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合肥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通知书,诊断为狂犬病。病情记录症状:恐风、恐水。被医生诊断为狂犬病后,林某当日便赶回家中。林某发病时伴有狂叫的症状,2016年9月26日,林某不治身亡。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核定为:死亡赔偿金127036元、丧葬费25677元、合计152713。精神抚慰金24000元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玉某作为小狗的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玉某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林某生前被狗咬伤后,多次拒绝玉某及其家人带其注射狂犬疫苗的要求,对自身的死亡负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邹某在明知林某被狗咬伤后有发作狂犬病的危险,仍以自制药物为林某服用,延误了林某进行有效的治疗,对本案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玉某、邹某应分别承担原告损失20%、1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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