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犬撞伤路人 狗主人与遛狗友一审被判赔偿16万元
发表于:2024-11-17 作者:酷狗屋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7日,当下,豢养宠物犬已经成为时尚。如果宠物犬撞伤了他人,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撞伤他人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陈先生、文小姐各自向受害人刘小姐
当下,豢养宠物犬已经成为时尚。如果宠物犬撞伤了他人,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撞伤他人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陈先生、文小姐各自向受害人刘小姐赔偿8万余元,共计16万余元。
陈先生和文小姐都是同一个小区的住户。陈先生养了一只金毛犬,文小姐养了一只萨摩耶。两人经常在小区碰面,互称"金毛爸"、"萨摩妈"。
前几日晚上,陈先生外出遛狗时与文小姐相遇并交谈。交谈过程中,二人对金毛犬是否能被陌生人牵走而感到好奇,决定就此一试。陈先生将狗项圈套在金毛犬颈部,并将狗绳交给文小姐。当文小姐将金毛犬牵走至二三十米开外时,陈先生在远处呼喊金毛犬,金毛犬立刻挣脱狗链,奔向陈先生。恰逢此时,刘小姐从此路过,躲闪不及,被奔跑中的金毛犬撞击腿部而受伤倒地。
事发后,刘小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出院后,刘小姐将陈先生、文小姐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手术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文小姐则认为,事发时,陈先生想试验一下,看陌生人是否能将金毛犬牵走,文小姐只是帮忙牵狗。
陈先生在远处呼唤金毛犬,金毛犬挣脱狗绳跑向陈先生并将刘小姐撞伤,这时狗绳还在自己手中。综上,陈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后,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陈先生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应对刘小姐被金毛犬撞伤而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武侯区人民法院认定,事件的发生系因陈先生、文小姐共同尝试考察宠物的特性所致,各自对刘小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先生与文小姐各自向刘小姐赔偿8万余元。 目前,文小姐已经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