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店员给宠物犬洗澡时被咬伤,法院为何判其承担八成责任
近期,泰州靖江市法院公布了一宗关于宠物店员工在给宠物狗洗澡时被咬伤的赔偿纠纷案。此案中,法院判定宠物狗的主人和宠物店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比例为二比八。尽管原告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江某是某家宠物店的实际运营者。在今年2月到3月期间,杨某夫妇曾两次将他们的宠物狗送到这家宠物店进行清洁。在第二次送狗洗澡时,杨某在宠物店登记了联系方式后离开。随后,江某进入工作区,打开笼子准备为这只宠物狗洗澡。他认出了这是杨某家的狗,并告知其他员工这只狗在洗澡时可能会咬人。然而,就在江某准备给狗戴上嘴套时,狗突然失控咬伤了他。江某因此接受治疗,花费了1600多元的医疗费用。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夫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江某表示,在第一次为这只狗洗澡时,它就表现出了撕咬的行为,难以控制。第二次洗澡前,他已经认出了这只狗,并在尝试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被咬伤。他认为,杨某夫妇作为这只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被告杨某夫妇认为,他们将狗交给宠物店后,宠物店就成为了狗的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他们指出,原告作为从事宠物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注意义务。他们认为,原告在服务过程中操作不当,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自身也存在过错。
靖江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判断。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在此案中,杨某夫妇将狗送到宠物店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当杨某夫妇将狗交给宠物店时,宠物店就成为了狗的管理人。由于原告是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告和宠物店的责任被合并计算。
关于原、被告的具体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宠物狗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在外出携带宠物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宠物侵权事故。然而,他们疏于采取措施就将狗交给了宠物店,存在一定的过错。宠物店在接受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狗时,并在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其饲养人离开,增加了原告为宠物狗洗澡时的安全风险,也存在过错。而原告江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应当清楚这个行业存在的风险。他在认出这只狗并知道它可能存在攻击性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提供服务,且未佩戴足够的防护用品,仅穿着防尘衣进行操作。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明显的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表现,综合认定被告杨某夫妇应负担原告损失的2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确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000余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其中的20%,即800余元。